什么样的安置补偿协议是无效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应当由被征收人选择
2021-03-13北京专业房屋拆迁纠纷律师
贾启华律师,北京专业房屋拆迁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什么样的安置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一、什么样的安置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不具有主体资格、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土地征收审批前要做哪些事
1、确定征地位置范围相邻,四周要明确
根据城市建设需求情况和拟建项目用地情况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和城市规划用地区来确定征地块。
2、征地预公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的用途、地块位置以及相关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征地块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发布迁坟迁社庙公告
告知听证权利:被征地村组对拟征收地块的补偿核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深入村组召开动员会,争取群众支持。
对预公告后抢搭抢建抢栽的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执法检查:土地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执法巡查,严禁抢建、抢搭、抢栽行为发生。
组织调处部门对土地权属等纠纷开展调处。
3、征收土地情况调查
实施征地单位对拟被征地块所在的村、组进行实地调查,全面了解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村、组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年产值等;对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土地权属以土地证书为依据;土地地类、面积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为准,以确保拟征收土地权属明晰,地类、面积准确。
调查结果要与被证地农村集体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做好档案材料存底工作。对拒不在调查表签字盖章确认的,实施征地单位要做好取证工作,将调查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补偿的依据。
4、涉及房屋拆迁的,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需要拆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临时安置点,永久安置点,生产留用地进行规划选址。
如涉及办理社会保障和使用林地手续的,征地部门要在完成征地调查情况后,按规定组织材料向城区社会保障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做好《社会保障方案》;
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
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5、测算征地补偿标准
计费科目名称: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竹木果树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奖励补助费、杆线、管网迁移费、测绘费、清表费、安置场地平整费、工作经费等。
6、拟定征地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书,审定后及时组织被征地单位和相关权利人商谈签订事宜。
7、国土部门根据征地前期调查资料和测算征地补偿标准,拟定“一书三方案”,并组织完善有关用地报批材料,逐级上报审批。
综合上面所说的,安置补偿协议一般是必须要在双方协商好的情况下进行签订,但如果里面的内容没有按法律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制定,那么就是属于无效的合同,所以,双方在签订的时候就要多咨询一下,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好,避免引起纠纷。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应当由被征收人选择
进行拆迁需要做好后期的拆迁安置工作,否则的话极容易对被拆迁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而在拆迁的过程中,很多时候都是政府部门说了算,因此被拆迁人也不能选择具体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但其实,法律规定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是应当由被征收人选择的。下面,将通过案例的方式来为你详细解答。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淮阴区政府发布《银川路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刚位于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路北侧3号楼 205号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经评估,何刚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3901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15600元/平方米。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刚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
2012 年6月14日,淮阴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淮政房征补决字[2012]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何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淮阴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
2、被征收人何刚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何刚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淮安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何刚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淮阴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刚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本案的撤销判决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这一典型违法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
律师说案:
从以上判例,我们不难看出,法律有明确规定,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属于被征收人,而且,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会明确支持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因此,在征地拆迁活动中,被征收人应该果断地对政府单方面的非法的决定说“不”。
经过上述案例的分析之后,相信大家都知道,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其实是有权选择拆迁安置补偿方式的,而不是全部都由政府拆迁部门说了算。而要是在拆迁过程中遇到了什么问题的话,都可以来电咨询我们网站征地拆迁律师团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