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和农村房屋征收程序有什么不同 企业征地用途能不能改变,怎么改变
2021-03-17北京专业房屋拆迁纠纷律师
贾启华律师,北京专业房屋拆迁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城市房屋和农村房屋征收程序有什么不同
一、城市房屋和农村房屋征收程序有什么不同
1、法律依据不同
农村房屋拆迁一般依据《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一般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进行。
2、补偿标准不同
农村房屋拆迁一般只补偿成本重置价,;基本只补偿宅基地和地上物等成本重置费,;补偿标准较低;
城市房屋拆迁一般按市场评估价补偿,;补偿依据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补偿数额;较为合理。
3、拆迁程序不同
农村房屋拆迁_般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
城市房屋拆迁一般是由政府委托的拆迁公司等进行。
4、强制执行程序不同
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一般由国土资源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强拆;一般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二、房屋征收程序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应经过以下程序:
1项目启动程序:
建设单位依据《条例》第八条所列的批准文件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政府组织发改、规划、国土、住建委、财政等有关部门,就实施房屋征收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相关规划、计划,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范围、征收补偿费用及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等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并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为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多部门征求意见带来的重任务,也可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各部门意见,作为房屋征收启动依据。
2、由有关部门暂停在拟征收范围内办理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的相关手续;
3、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摸底,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4、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政府研定;
5、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
6、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7、单位对房屋征收项目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安全性、适时性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8、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9、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0、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
11、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应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1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实施现场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于众;
13、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14、依法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15、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6、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向被征收人公布。
企业征地用途能不能改变,怎么改变
企业征地用途能不能改变,怎么改变
企业能不能改变征地用途
土地使用者可以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的,但应依法依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现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用地者如何办理用途变更审批手续的规定比较明确,但对如何处理擅自改变用途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问题的规定比较笼统,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法律规定和执法实践,对于改变土地用途问题应当区分情况,分类处理。
企业征地用途怎么改变
《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城乡规划法》第37、38、43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均要取得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用地者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经过批准,是可以变更的。根据原供地方式、地块所在区域的不同,国有建设用地的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审批主要有两种情况:
1、是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应当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地块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还要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规划条件。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重新办理用地手续,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
2、是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审批程序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类似。但要注意的是,批准改变原用途的,改变后的用途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办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换发新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改变后的用途如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征地的流程怎么进行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
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企业能不能改变征地用途怎么改变企业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它的征地用途,一旦征地用途被盲目改变了,将会因此而承担相关的法律。关于企业改变征地用途的具体知识,或是在改变征地用途上面存在着疑问,可以找在线律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