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屋拆迁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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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可以不同意拆迁吗 对农村房屋征用补偿问题的法律建议

2021-03-21北京专业房屋拆迁纠纷律师

  贾启华律师,北京专业房屋拆迁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拆迁户可以不同意拆迁吗

拆迁户可以不同意拆迁吗

可以。但不同意拆迁会遇到很多麻烦,建议最好在保障个人权益下同意拆迁。

被拆迁户如何维权

建议是:当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談拆迁协议时,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耐心与其洽商,说话要和气,切不可激化矛盾,绝不可说没有多少钱我不搬家这类的话。在拆迁期间,被拆迁人应当免除一切不良嗜好,谨防掉进有关人员设计的陷阱,被迫签订违心的拆迁协议。被拆迁人事先应做好各项防范措施,当被拆迁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到侵害时,被拆迁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保留报案的证据,当又一次遭受侵害时,被拆迁人可依国务院《信访条例》向各级公安机关呈交请求保护函,促使公安机关“规劝;侵害人,增强对被拆迁人的人身保护。如果被拆迁人再一次遭到侵害,之前的报案材料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证据使用,提起人身损害的行政诉讼。

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补偿安置要求被拒绝,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行政机关或法院依据该裁决强拆了被拆迁户的房屋,被拆迁户申诉到北京最高法,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没有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有权拒绝!任何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均不得介入,否则,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或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共犯,即使房屋被拆,只要未签协议,受害人有权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有权要求追究嫌疑人的刑事,并予以附带民事赔偿而不是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在被开发商或拆迁代办公司违法暴力强拆的情况下,拆迁人除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可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致函拆迁主管部门要求将涉案事实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拒不移送行为,被拆迁人可根据《刑法》第402条的规定,向检察机关提起徇私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控告。

305号令第29条规定:对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履行相关公证和申报程序后,可依法拆除房屋。拆迁人时有恶意利用该条款恐吓被拆迁人,他们将凡未与其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登报通告,称逾期不签协议者,将依法拆除房屋。被拆迁人可采取的措施是,将自已是某某号房屋的产权人、现仍与拆迁人有通讯联系的信息告知于当地的公证处和拆迁主管部门,要求其依法不予办理有关事项。

被拆迁人向基层法院呈交告拆迁许可证的诉状材料后,如基层法院在七个工作日内既不同意立案,又不作出书面裁定,根据高法《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可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中级法院不受理可向上级法院和人大投诉。

怎样写告拆迁许可证的诉状这要针对各种综合情况来定,拆迁人提交的不合法的申请资料只有在案件受理后才能看见,写诉状时只能针对已发生的且看得见的一样或两样不合法的事实即可,案件受理后,见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再补充撤销拆迁许可证的理由也不迟。

法院受理告拆迁许可证一案后,诉讼中既便是原告指出第三人提交的五份拆迁申请资料全部都不合法,绝大多数法院也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

提醒您,拆迁户是可以不同意拆迁,但如对方给予的拆迁条件自己接受,不妨同意拆迁。本网网上就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精英,倘若你想要了解更多拆迁补偿知识,可点击在线咨询系统与律师沟通。

对农村房屋征用补偿问题的法律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征用成为了一种趋势。不过虽然土地征用发生在全国各地,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征用补偿的标准也不尽相同,特别是农村,补偿标准最低。但作为农村被征用者有充分理由享受同样的法律权利。

从宪法和法理上说,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与剥夺的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而不能交由其他机关行使。特此建议,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一部有关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

1.明确规定征用补偿的基本原则

从法理上正确分析征用补偿法律关系,是确立征用补偿基本原则的基础。

第一,政府行为必须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原则。“征用”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就政府而言,对农民私有财产进行征用,性质上是公权对私权的干预限制,最基本的原则是政府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授权事项不可为,包括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权力的方式。就农民而言,其私有财产应当接受法定的公共利益的限制。

第二,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征用后的“补偿”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政府负有公平合理补偿农民财产损失的职责和义务;农民有权要求政府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和金额的确定应遵循平等合理、弥补实际损害的基本原则,不能以行政手段限制和剥夺农民的财产主体地位及求偿权。

2.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具体事项

公共利益是政府在公权限制私权过程中的行为边界,也是公民接受限制的行为边界。法律要以例举或排除的方法对公共利益作出严格具体界定,防止假公共利益之名,僭越法律,进行商业开发的违法行为。

3.制定统一的补偿计算标准及安置原则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土地使用权的征用补偿规定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计算标准。同理,对房屋等私产的征用补偿也应确定计算标准。在此基础上,由各地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通过制定补偿计算标准,既能防止征用方克扣、压低征用补偿费用,损害农民利益;也能防止被征方漫天要价、谎报和扩大面积,非法获利,加重国家用地负担的事件发生。

4.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

政府对农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必须借助严格的法律程序完成。具体包括:第一,征用程序。如:财产评估程序、补偿标准公示程序、听证程序、强制拆迁程序。第二,救济程序。如:行政裁决程序、仲裁程序、诉讼程序。

这些程序都必须明确而完善,特别要避免地方政府同时充当决策者、规则制定者、征用方及纠纷的最后裁决者的多种角色。

5.在较大规模的征用补偿过程中,政府可以考虑为农民配备律师,提供法律指导、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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