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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建筑业协会会费缴纳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8-05-21北京专业房屋拆迁纠纷律师

关于印发《深圳建筑业协会会费缴纳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建协字(2004)第21号
(深圳建筑业协会2004年3月5日颁布执行)
各团体会员单位:
   

依据“深圳建筑业协会章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深圳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经深圳建筑业协会2004年3月1日召开的第四届二次会员大会通过,现将《深圳建筑业协会会费缴纳及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此通知
深圳建筑业协会
二00四年三月五日

深圳建筑业协会会费缴纳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深圳建筑市场中的作用,促进协会健康发展,依据“深圳建筑业协会章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深圳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均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条 根据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协会历年来管理成本,以及协会今后发展的需要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

经“大会”通过实施后的会费标准,在适当时候可以进行修改;“大会”授权“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会费标准作出修改决定。

第二章

会费缴纳管理
    第五条

会费分为三类:

   

一、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施工企业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其他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如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及其他非建筑单位)。
    第六条

会费缴纳的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缴交本年度会费。
    第七条

施工企业团体会员会费计算的依据为,上一年度的年完成工程结算收入或年纳税总额。
    第八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凭会员证按标准向协会财务人员缴纳:

    1、个人会员需提供个人资格证件或在协会任职的有效证件;
    2、施工企业会员需提供上年度完成的建安工作量或纳税总额证明材料。
   

二、持现金缴交者,当场开具会费专用收据;
   

三、通过银行转帐或支票转帐者,待确认到帐后开具会费专用收据;
   

四、财务人员在局域网上建立会费收缴台帐供查询。在会员证上加盖会费收讫章。
第三章 会费支出管理
    第九条

本协会会费主要支出用途为:

   

一、协会各种业务活动费用开支
    1、各种工作会议,如年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会、学术会、研讨会、表彰会等;
    2、调研考察费;
    3、科技活动费;
    4、刊物编辑出版费;
    5、各种资料印刷费
    6、国内外来访接待费;
    7、评优、评奖费用;
    8、报刊、杂志宣传费用。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包扩人员工资、福利、奖金、聘用费、办公费、差旅费、房屋租赁费、管理费、水电费、车辆费、职工教育费、保险费等;
   

三、协会业务发展及固定资产投资费(创办经济实体);
   

四、其他合理使用的费用。
    第十条

会费使用原则:

   

一、本着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预算,按照协会财务管理的规定合理使用会费;
   

二、根据节余情况,提取下年度发展基金,并根据节余情况适当的调整会费收取标准;
   

三、协会创办经济实体及固定资产投资均从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企业管理部负责对会费缴纳实施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催缴会费;
   

二、负责受理推迟或减免缴纳会费的申请;
   

三、对会费缴纳的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在规定时间内缴交会费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书面申请推迟或减免缴纳会费:
   

一、 申请缓交会费的个人或单位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可以推迟缴纳,推迟时间不超过3个月;
   

二、申请减免会费的个人或单位经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减免。
   

无任何理由推迟缴纳会费的,每天按应缴会费1‰收取滞纳金。
   

第十三条 不履行会员义务,在次年3月1日前仍不缴纳会费的个人和单位,将按会籍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深圳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会费缴纳标准
深圳建筑业协会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会费缴纳标准
   

一、个人会员
    1.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副部长级以上 300元/年;
      

主办秘书、秘书 200元/年;
    2.注册建造师(注册项目经理)
      

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 300元/年;
      

二级建造师(二、三级项目经理) 200元/年;
    3.其他个人会员

200元/年。
   

二、施工企业团体会员
1.按上年度年产值收取
       

年完成建安工作量8亿元及以上 缴3万元;
       

年完成建安工作量4亿元 缴2万元;
       

年完成建安工作量2亿元 缴1.5万元;
       

年完成建安工作量1亿元 缴1万元;
       

年完成建安工作量5千万元 缴0.8万元;
       

年完成建安工作量2千5百万元

缴0.6万元;
       

年完成建安工作量1千5百万元

缴0.4万元;
       

年完成建安工作量1千万元及以下 缴0.3万元;
    2.缴纳标准如在两档之间时,用内插法确定缴纳数额。
    3.各级各类资质的会员单位,缴纳产值不得低于国家资质标准中规定的同类型下一个资质等级三年的平均产值标准。
   

三、非企业团体会员,按单位任职情况确定缴纳数额。
    1.常务理事单位

1.5万元;
    2.理事单位

1.0万元;
    3.会员单位

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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